基本编码: 3706900104437011704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000000044370117041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现场查看、查阅分析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形成结论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结论进行公示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公示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2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 | 复印件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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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文物部门是否参加论证? | ||
回答: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