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044370117042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00000004437011704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受理 | ||||||
办理内容: | 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形成结论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结论进行公示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公示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2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4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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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需要文物部门配合 | ||
回答: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