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15027000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15027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原提交单位,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1、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公示材料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是什么 | ||
回答: |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鲁财综〔2016〕33号)的收费标准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