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增加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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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18100104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7370118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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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业处
  • 基本编码
  • 37069001100370118100104
  • 实施编码
  • 12370600052354513H73701181001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增加客运包车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77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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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许可结果文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拟投入车辆和拟聘用驾驶员承诺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0 电子 0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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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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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法人亲自办理?
回答: 可委托办理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11959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dcc@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6395568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77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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