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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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002370160020000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5053B437016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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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科创局新旧动能转换处
  • 基本编码
  • 3706900100237016002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MB2855053B437016002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第三方施工审批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2楼36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审查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申请成功或不成功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管道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组织安全评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通过安全评审或未通过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根据协商结果、或安全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批准施工或不批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管道保护第三方施工的批复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暂无
依据《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从事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管道保护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6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11月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从事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管道保护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第三方施工还需要与管道企业协商么?
回答: 需要,接到申请后,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11959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dcc@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6396697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2楼36号窗口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咨询方式:ytkfqjfkjj@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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