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15057000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15057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提交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规范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办理 | ||||||
办理内容: | 经办人审查材料,依据申请,审查审批,作出决定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审查办理,作出决定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窗口依据审批结果,发放结果文件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书面申请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最新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村改居就地农转非的户籍人口、非农人口同户应有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分家书及分家表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还应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企业或组织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个人申请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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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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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受理前提条件是什么? | ||
回答: |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