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20043000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2004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查和审核 | ||
办理内容: | 1.材料审查。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包含审核市县意见、专家评审),对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2.材料审核。上报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出具审核意见 |
环节名称: | 审批 | ||
办理内容: | 1. 上报审核文稿,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出具采集许可证。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出具采集许可证或不予批准意见 |
环节名称: | 决定书送达 |
办理内容: |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领取批准文件或邮寄送达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204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16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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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农业部令第5号、2016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1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15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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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审查材料需要准备哪些? | ||
回答: | 1.按规定填写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由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材料形式:在线表单,原件1份,纸质及电子版 2.单位、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复印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