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038370116012012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919324370116012012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提交到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的相关申请通知第三方及时审核,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进行相应处理。 | ||||||
办理时限: | 即刻办理 | ||||||
办理结果: | 对于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进行相应处理。 |
办理时限: | 即刻办理 |
办理结果: | 排污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排污许可证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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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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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20年第7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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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 | ||
回答: | 排污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 ||
问题: | 误登记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 | ||
回答: | 已完成登记的企业可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误登记且已提交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注销排污登记,未提交的可自行删除登记信息 | ||
问题: | 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 ||
回答: | 请参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及生产规模确定管理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