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04001029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040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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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1)窗口提交申请。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审批处70号窗口,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A座三楼,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119470。 (2)信函提交申请。地址、邮编及电话同上。 (3)网上提交申请。 ①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 —②点击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③点击县(市)级联合办事大厅—④点击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⑤按所属类点击在线办理—⑥项目单位注册并填报相关项目信息—⑦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赋码。 ①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②点击站点切换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③点击县(市、区)网上政务大厅部分分厅—④点击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⑤按所属事项名称点击申报—⑥项目单位注册并填报相关项目信息(提交的附件需以PDF格式上传)。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的,转交具体经办人办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①材料补正。(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以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②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获取《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通知项目单位到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项目核准的批复。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获取项目核准的批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项目的请示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项目申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材料由政府部门出具,非申请人编制材料。 | 无 |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 | 无 | |
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材料由政府部门出具,非申请人编制材料。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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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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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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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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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 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 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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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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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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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2月国务院令第72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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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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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中指出十、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是指其余所有的旅游项目(包括农业生态旅游)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吗? | ||
回答: | 其余项目是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其余旅游项目。 | ||
问题: | 关于项目有效期及延期 | ||
回答: | 企业投资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文件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其核准文件不再有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