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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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31620000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316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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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处
  • 基本编码
  • 37069001100370131620000
  • 实施编码
  • 12370600052354513H437013162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星海广场5楼海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40号长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杭州大街古现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八角大街八角办事处1楼13窗口、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大季家驻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南大街与京都东路交叉路口西北侧潮水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公路大厦餐饮服务监管处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30; 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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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受理人员决定是否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受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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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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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网址是什么?
回答: http://123.232.28.55:9080/sdfdaout/UnifiedPortalUserLogin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377315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90-1号公路大厦7楼703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396036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星海广场5楼海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珠江路40号长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杭州大街古现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八角大街八角办事处1楼13窗口、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大季家驻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南大街与京都东路交叉路口西北侧潮水市场监督管理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公路大厦餐饮服务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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