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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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53004004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530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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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业处
  • 基本编码
  • 37069001100370153004004
  • 实施编码
  • 12370600052354513H4370153004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项目用海批复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2楼39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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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初步审核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送达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审查和上会研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社会事业处对项目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论证报告给出的结论是否可信、项目用海是否可行出具明确意见。 3.政务处法制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项目用海的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局长办公会研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局长办公会研究。社会事业处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并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审核同意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的,按程序报烟台市审批局。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决定书送达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海域使用申请书 复印件 5 纸质 必要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4 5 纸质 必要
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4 3 纸质 必要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5 纸质 必要
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5 纸质 必要
填海项目提交工程平面设计方案与工程建成效果图 4 5 纸质 必要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批复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0
1.用途改变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行业规划; 2.用途改变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用途改变后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4.用途改变后的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5.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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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本人亲自申请
回答: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11959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dcc@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6119439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2楼39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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