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17035000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1703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网上提交申请。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选择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站点,点击办事服务-选择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搜寻相关事项提交申请,也可到窗口提交申请。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于网上或窗口已提交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①材料补正。(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2)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窗口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②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发放审批结果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发放审批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审核审批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与临时堆放有关的图纸,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可容缺受理,3个工作日内补齐;可告知承诺,3个工作日内补齐)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现场布展图及活动流程(可容缺受理,3个工作日内补齐;可告知承诺,3个工作日内补齐)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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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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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办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需提交哪些材料? | ||
回答: | 按照提供的明白纸材料目录清单准备齐全后即可提交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