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11006003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11006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注销材料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提交注销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注销材料决定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批部门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发放注销批复。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A4纸正反面打印。提交此表时,同时提交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刻制的所有印章。 |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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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宗发〔2019〕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九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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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
回答: | 注销登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