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038370116010001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919324370116010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和受理 | ||||||
办理内容: | 申请单位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是否同意受理 |
环节名称: | 技术评估 | ||||||
办理内容: | 组织技术评估,开展现场勘察和专家论证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技术评估报告 |
环节名称: | 审批、公示和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批复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批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基础信息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提供哪些材料? | ||
回答: | 1、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红头请示文件2份并加盖公章; 2、送审版和信息公开版报告书各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3、备案文件或其它有效的立项依据(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 4、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不需要确认总量的不需提供); 5、重金属总量确认(涉铅、汞、铬、镉、砷的重金属建设项目的提供); 6、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核查意见; 7、若在工业园区内,须提供园区的区域规划环评批复文件;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线路走向或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