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010370175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80096437017500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移交或提前移交的申请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办理结果: | 审核报告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办理内容: | 将审核报告报送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准予或不准予延期移交/提前移交档案的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档案全宗介绍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2017年3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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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档案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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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档案移交进馆的时限是什么? | ||
回答: | 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