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9999370187119119 实施编码:11370600312828296H4370187119119
0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服务大厅消防窗口提交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收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政务服务大厅消防窗口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 ||||||
办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环节名称: | 制发意见书 | ||||||
办理内容: |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
环节名称: | 审查 |
办理内容: | 1、消防救援大队审查申报材料;2、如有必要,申请人需进行补正申请材料或进行整改;3、进行现场勘察;4、做出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详见特别程序 |
办理结果: | 作出许可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原件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 无 |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 无 |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布置图应含地理位置图、场所重要位置图、楼层平面图、店内平面布置图(图纸需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 | 无 | |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申请人自备纸质资料 | 无 |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申报人通过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获取纸质资料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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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情况需重新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回答: | 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