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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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100370117035000 实施编码:12370600052354513H4370117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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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审批处
  • 基本编码
  • 37069001100370117035000
  • 实施编码
  • 12370600052354513H4370117035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市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表》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73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网上提交申请。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选择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站点,点击办事服务-选择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搜寻相关事项提交申请,也可到窗口提交申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申请人于网上或窗口已提交申请材料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①材料补正。(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2)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窗口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②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发放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结果:发放审批结果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的审核审批表 原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与临时堆放有关的图纸,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可容缺受理,3个工作日内补齐;可告知承诺,3个工作日内补齐) 4 1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现场布展图及活动流程(可容缺受理,3个工作日内补齐;可告知承诺,3个工作日内补齐) 4 1 纸质版和电子 非必要
占用期间不损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 4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必须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2、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3、有临时堆放场所; 4、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申请办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需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 按照提供的明白纸材料目录清单准备齐全后即可提交申请。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11959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dcc@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6119473;0535-6119533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73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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