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9001038370116012014 实施编码:11370600MB28591932437011601201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提交到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的相关申请通知第三方及时审核,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
办理时限: | 即刻办理 | ||||||
办理结果: | 通知网上审核通过的排污单位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核发纸质排污许可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加盖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
办理时限: | 即刻办理 |
办理结果: | 变更排污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排污许可证变更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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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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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20年第7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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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那种情形需要申请变更? | ||
回答: |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
问题: | 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会有变化吗? | ||
回答: |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愿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