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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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9001040371022031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000000014371022031000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作委员会宣传群团部
  • 实施主体
  • 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作委员会宣传群团部
  • 承办机构
  • 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黄渤海新区工作委员会宣传群团部文化管理处
  • 基本编码
  • 3706900104037102203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000000000001437102203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文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67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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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审核上报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再次上报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审查备案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予以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出具备案批复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上报备案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备案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请示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长城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
具体规定内容: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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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物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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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了解办件进度?
回答: 电话咨询0535-6119467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6119592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六楼607室
电话咨询方式:0535-639668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烟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三楼6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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