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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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701014370511004000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075P4370511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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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海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基本编码
  • 3706870101437051100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075P4370511004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两级负责政策制定调整,业务监督指导,县级具体实施。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定期发布有关最新政策业务。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海阳市济南路91号610房间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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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困难对象向镇区街道提出临时救助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镇区街道根据困难类型进行审核认定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对于不超过3000元的由镇区街道直接进行救助,对于困难情况较重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批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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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户口簿 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49号
具体规定内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目前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回答: 2018年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将临时救助标准由过去城乡低保标准的3-6倍提高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23143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23143
信件咨询方式:海阳市济南路91号610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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