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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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50d77177-9f51-441e-ac94-5f4eb8eb1c6911370687004270278C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278C437080501200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 承办机构
  • 民办教育监管科
  • 基本编码
  • 50d77177-9f51-441e-ac94-5f4eb8eb1c6911370687004270278C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278C4370805012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济南路91号教育和体育局403室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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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表彰证明材料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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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实施表彰和鼓励?
回答: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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