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01024370118048003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34X07370118048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许可结果文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驾驶证(危险品押运员不需要)、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png、jpg格式),制作证件使用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办理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 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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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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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号码 ? | ||
回答: | 0535-3221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