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a5ec71e9-2c2d-422e-94f3-a1c86dd0b65c11370687MB2846827J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46827J4370730020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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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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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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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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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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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后,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 ||
回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