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01011370109008000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008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完成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审核相关资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审核完成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核发校车标牌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核发校车标牌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4 | 1 | 暂无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4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机动车行驶证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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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是否要交回标牌? | ||
回答: | 根据规定,对于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