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12345370117033000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58190J737011703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企业提交《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填写《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由窗口对申请表进行初审。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由窗口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初审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现场联合勘验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当场出具决定意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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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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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每年需要向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吗? | ||
回答: |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