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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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712345370117033000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58190J7370117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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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
  • 基本编码
  • 3706871234537011703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7MB2858190J737011703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市、县一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停业、歇业许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19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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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企业提交《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填写《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申请表》,由窗口对申请表进行初审。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由窗口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初审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现场联合勘验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当场出具决定意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申请表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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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每年需要向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吗?
回答: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26666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zwb3226666@163.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3901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19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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