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01033371022043000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091D737102204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核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九、十条的规定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退回补正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九、十条的规定,出具意见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出具意见,转报市局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审核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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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怎么知道结果 | ||
回答: | 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