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12345370153004001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58190J4370153004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1、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相关资料和关于申请人办理的函转至海洋发展和渔业局。2、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召开海域使用项目局党组扩大办公会会议。3、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将会议讨论结果书面反馈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复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1、同意的,现场公示,报纸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相关科室。2、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名称: | 审批决定 | ||||||
办理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复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1、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2、申请人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一式三份报相关科室。申请人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海洋环评手续。3、相关科室对修改后的报告书(表)和宗海图进行技术审查,至报告书合格后,出具技术审查报告。4、组织专家对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进行审查,出具项目用海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意见。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复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1、同意的,现场公示,报纸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相关科室。2、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名称: | 通知论证 | ||||||
办理内容: | 1、审核通过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2、市政府下达核准批复文件。3、申请人持海域使用申请书、批复等文件到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4、申请人持批复、海域使用金收据等文件到不动产部门登记发证。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1、审核通过的,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2、市政府下达核准批复文件。3、申请人持海域使用申请书、批复等文件到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4、申请人持批复、海域使用金收据等文件到不动产部门登记发证。 |
环节名称: | 核准 | ||||||
办理内容: |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
环节名称: | 归档 |
办理内容: | 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海域使用申请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 4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
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 4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填海项目提交工程平面设计方案与工程建成效果图 | 4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用海的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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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日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7月28日,根据省人大《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决定的通知》(鲁人发(2015)2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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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去哪里办理? | ||
回答: | 请去山东省海阳市南京街21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15号窗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