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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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701011370109361369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3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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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基本编码
  • 37068701011370109361369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361369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注销登记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海阳市北京路56号车管所业务大厅8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8:00-11:50;下午:2:0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 冬季:上午8:00-11:5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申请完成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查验机动车,审查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回收证明,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需要审查查验表。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完成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审核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核完成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出具注销证明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1 暂无 必要
机动车行驶证 4 1 暂无 必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 1 纸质 必要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 1 纸质 必要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4 1 纸质 必要 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机动车申请注销用不用交验机动车?
回答: 需要,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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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72116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72115
窗口咨询方式:海阳市北京路56号车管所业务大厅8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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