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
收藏

基本编码: 37068701011370109361368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361368

0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基本编码
  • 37068701011370109361368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36136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4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牌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海阳市北京路56号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导办台1号2号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8:00-11:50;下午:2:0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 冬季:上午8:00-11:5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业务申请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申请完成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提交相关凭证,交验机动车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完成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审核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核完成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牌证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牌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 1 暂无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1 暂无 必要
机动车行驶证 4 1 暂无 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费用名称: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依据:牌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 35元/面; 挂车号牌(反光) 50元/面;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5元/张;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车辆过户是否必须双方都当场?
回答: 现机动车所有人到场就可以办理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72116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72115
窗口咨询方式:海阳市北京路56号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导办台1号2号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星星
评价参与总数 - 查看更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