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01002370160dlcdl1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008R4370160dlcdl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是否接受申请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去现场实地勘察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作出是否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结论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核得出的结论,对申请人或单位做出审批意见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是否同意该申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工程的政府批准文件;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明;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图纸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具有相关资质专业咨询机构出具的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技术和安全可靠性评价结论) ; |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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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什么是电力线路保护区? | ||
回答: |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