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12345370143008000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58190J4370143008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提交相关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审核相关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出具审核意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制作批文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领取批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距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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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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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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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施工作业审批表是否需要电子版 | ||
回答: | 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