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信息变更
收藏

基本编码: 37068701018372014016011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21994372014016011

0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海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37068701018372014016011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21994372014016011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3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信息更改完成
  • 送达方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0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参保人员对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提供相关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接受变更申请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县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办理或者不通过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变更信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户口本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4 1 暂无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等参保登记信息时,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自行办理无需审核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制定机关:人社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9〕8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
制定机关:人社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令第14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提供证件类型
回答: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22456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0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星星
评价参与总数 - 查看更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