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1e305dd9-974d-444c-909e-46597c55d1ae11370687004270315J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315J4000164227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延续)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申请办理延续审批的情况说明 | 4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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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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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森林防火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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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