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01011370109090000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09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资格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
环节名称: | 审批签发 | ||||||
办理内容: | 审批签发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须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内,到申请定居的市、县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同时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 |
环节名称: |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办理内容: | 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在台孤身一人: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正证明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申请夫妻团聚: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的相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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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回答: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