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712345370123003005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58190J4370123003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通过或不通过 |
环节名称: | 制证发证 |
办理内容: | 对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核准发证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制证或不予准许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所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客观、 有效; 2.承诺已满足所申请办理事项的所有法定条件和要求; 3.承诺对于申请本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4.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依法开展活动; 5.其他承诺内容: 确认本人在提交本次注册时,不存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没有挂证,出租,出售等行为,出具的经办人证明真实有效,确认为委托人真实意愿 6.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7.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是承诺,存在隐瞒、虚构有关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违法经营等情形的,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 ||
证书遗失证明材料(由所聘用机构出具)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
遗失登报声明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告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0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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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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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法律问题 | ||
回答: | 《执业医师法》《医师注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