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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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712345370143007000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58190J4370143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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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科
  • 基本编码
  • 37068712345370143007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7MB2858190J4370143007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签订协议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20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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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要件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出具受理通知单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形成意见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通过审核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通过审批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4 0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单位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拆除后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按照《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
具体规定内容: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警报器拆除的审批权限
回答: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301127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3901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2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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