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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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701038372016007000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17114372016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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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7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
  • 服务类型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海阳环境执法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基本编码
  • 37068701038372016007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17114372016007000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公示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举报事项答复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是否收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海阳市海园路新兴街1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2楼205办公室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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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
办理内容: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办理时限:15日
办理结果:受理告知或不予受理告知
环节名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答复
办理内容:对环境信访事项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进行办理结果的答复
办理时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办理结果:举报事项答复
环节名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审核
办理内容: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审核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举报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信访人可以提出: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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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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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环境信访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 第34号
具体规定内容:“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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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报方式有哪些
回答: 目前,群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微信举报平台、0531-66226110环保督察热线等方式参与环保事业,举报环境污染问题。
7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97851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9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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