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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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701011370109222000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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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基本编码
  • 37068701011370109222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5187437010922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一人只能持有一本驾驶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审验通过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海阳市北京路56号车辆管理所大厅5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8:00-11:50;下午:2:00-5:30 星期一至星期五 冬季:上午8:00-11:50;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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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受理驾驶人申请审验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完成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内容:审核驾驶人审验申请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核完成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业务办结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审验结束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1 暂无 必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1、费用名称: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收费依据: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2、费用名称:鲁价费函〔2015〕51号  收费依据:考试费  收费标准: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80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24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中,道路驾驶技能项目考试为每人次200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项目考试为每人次40元。其他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80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16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中,道路驾驶技能项目考试为每人次120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项目考试为每人次40元。
依据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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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当场办理
回答: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72116
电话咨询方式:0535-3272115
窗口咨询方式:海阳市北京路56号车辆管理所大厅5号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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