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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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d0061281-9416-4d08-a6d7-e97fd159a4d9113706870042705187 实施编码:1137068700427051874370709010004

1

到现场次数

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济南路88号海阳市公安局二楼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 基本编码
  • d0061281-9416-4d08-a6d7-e97fd159a4d9113706870042705187
  • 实施编码
  • 1137068700427051874370709010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户口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香山街5号海阳市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户籍室;海阳路228号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户籍室;阳河路19号海阳市公安局度假区派出所户籍室;富海路253号海阳市公安局徐家店派出所户籍室;发城镇驻地海阳市公安局发城派出所户籍室;朱吴镇驻地海阳市公安局朱吴派出所户籍室;竹林路9号海阳市公安局盘石派出所户籍室;留格路1号海阳市公安局留格派出所户籍室;二十里店镇驻地海阳市公安局二十里店派出所户籍室;小莱路1号海阳市公安局小纪派出所户籍室;迎宾路11号海阳市公安局行村派出所户籍室;辛民街东侧海阳市公安局辛安派出所户籍室;凤霞路110号海阳市公安局大辛家海岸派出所户籍室;海景路8号海阳市公安局凤城海岸派出所户籍室;海翔西路200号海阳市公安局龙山海岸派出所户籍室;青岛路5号海阳市公安局何家海岸派出所户籍室;辛安镇大山村海阳市公安局大山海岸派出所户籍室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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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身份证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居民户口簿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定居住在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相应翻译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公通字〔2021〕1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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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布令号(文号): 公通字〔2021〕12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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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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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居国外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回答: 定居国外应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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