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新增/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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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712345370118100201 实施编码:11370687MB2858190J737011810020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海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基本编码
  • 37068712345370118100201
  • 实施编码
  • 11370687MB2858190J73701181002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限划分
  •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13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5-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11-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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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许可结果文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图片或PDF类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0 电子 0 图片或PDF类型(委托办理提供)
拟投入车辆和拟聘用驾驶员承诺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图片或PDF类型
签订进站协议承诺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图片或PDF类型(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图片或PDF类型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14日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 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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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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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收费
回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3226666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六楼监督考核科
电话咨询方式:0535-3301200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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