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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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6555370114010004 实施编码:11370686MB284088X343701140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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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保障科
  • 基本编码
  • 370686555370114010004
  • 实施编码
  • 11370686MB284088X34370114010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5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现场受理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办结出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承诺合格,办结出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变更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理事会研究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
承诺书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3.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章程。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5.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10.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9 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43号
具体规定内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5-5265208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5265076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1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1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qxszwfwzx@126.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5265208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5窗口
信件咨询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5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咨询方式:qxspjmbk@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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