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6555370131609005 实施编码:11370686MB284088X37370131609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到网站提交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签收或不予签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书,审查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核准 |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发证 |
办理内容: | 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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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 实施。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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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表受理机关的选项如何选择 | ||
回答: | 食品销售在20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在75座以上、单位食堂、学校食堂选择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