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9c010059-a34a-44fb-8082-1f56aa9c72a611370686004215295C 实施编码:11370686004215295C4371014001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证明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
会计报表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财务报告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15〕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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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15〕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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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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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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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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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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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可否电话咨询? | ||
回答: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