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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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6555370131620000 实施编码:11370686MB284088X343701316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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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8655537013162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6MB284088X3437013162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6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17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到网站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签收或不予签收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书,审查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或不予受理
环节名称:核准
办理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环节名称:发证
办理内容: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1 电子 必要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 复印件 1 电子 必要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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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表受理机关的选项如何选择
回答: 食品销售在20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在75座以上、单位食堂、学校食堂选择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5265076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1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1室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qxszwfwzx@126.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5265228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17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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