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6018372014028000 实施编码:11370686004215295C4372014028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补贴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 |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0]4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 , 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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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发〔201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做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和“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2012年,对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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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办理了营业执照能否继续享受补贴 | ||
回答: | 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