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6021371017009000 实施编码:1137068600426968064371017009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审查、办结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
办理时限: | 1 |
办理结果: | 形成结论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用款申请表;2.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3.监管账户对账单;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预售人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预售人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需提交的材料:1.终止监管申请书;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3.监管账户对账单;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4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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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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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令第13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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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房字〔2017〕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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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如有问题向哪里咨询 | ||
回答: |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