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6021370143081002 实施编码:1137068600426968064370143081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
办理内容: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建设、勘察(单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 )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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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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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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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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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防发〔2018〕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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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可以当场办理 | ||
回答: | 该事项为即办件,能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