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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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6555370111003004 实施编码:11370686MB284088X34370111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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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政府2018年将冠“山东省”或“山东”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能力鉴定所(站)下放至设区的市,2020年将高级技工学校委托设区的市及有关功能区办理;委托有关自贸区
  • 基本编码
  • 370686555370111003004
  • 实施编码
  • 11370686MB284088X34370111003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网站下载、其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5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变更登记
办理内容:变更材料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负责人有变动时需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无业务主管单位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要,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如果涉及章程内容变动的也需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使用此版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要,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如果涉及章程内容变动的也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使用此版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负责人、理事、监事有变动时需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要,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如果涉及章程内容变动的也需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各项变更均需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负责人、理事、监事有变动时需要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变更登记事项不提供审查同意文件的,应在变更登记表等有关申请表格中盖章。有前置许可证的,提供变更后的前置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有证书丢失的,须先行在覆盖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的受理条件: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职权范围。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民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 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咨询电话
回答: 0535-5265208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5265076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01室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监督考核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qxszwfwzx@126.com
电话咨询方式:0535-5265208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栖霞市凤翔路298号栖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5窗口
信件咨询方式:栖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民生保障科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咨询方式:qxspjmbk@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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