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6555370111003006 实施编码:11370686MB284088X3437011100300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变更登记 |
办理内容: | 变更材料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负责人有变动时需要 |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住所变更需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无业务主管单位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涉及章程内容变动的需要,章程修改需要单独进行章程核准申报;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使用此版本。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涉及章程内容变动的需要,章程修改需要单独进行章程核准申报;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使用此版本。 |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负责人、理事、监事有变动时需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涉及章程内容变动的需要,章程修改需要单独进行章程核准申报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各项变更均需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负责人、理事、监事有变动时需要 | ||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变更登记事项不提供审查同意文件的,应在变更登记表等有关申请表格中盖章。有前置许可证的,提供变更后的前置许可证复印件。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有证书丢失的,须先行在覆盖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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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 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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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 | ||
回答: | 0535-5265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