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6024370118042000 实施编码:11370686004269533L4370118042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办理内容: | 依据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核发船舶营运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新增运力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新增运力可行性分析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提交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新增客船运力的,还应提供班期、班次、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有关的航线营运计划,并提供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的证明文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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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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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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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收费 | ||
回答: | 否 |